財政部今天宣布,明年起有經營網路平台或者行動裝置App銷售等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要在銷售網頁、交易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即平台營業人,也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財政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因此,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上述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的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另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是會計事項經過的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相關法規。
財政部指出,鑑於這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從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
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的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若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提醒,自明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如果經查獲在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營業稅法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的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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